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动物学会灵长类学分会,英文名称: CHINA PRIMATOLOGICAL SOCIETY,英文缩写:CPS。
第二条 中国动物学会灵长类学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灵长类科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动物学会的二级学会,是发展我国灵长类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灵长类学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灵长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灵长类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灵长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动我国灵长类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可以独立的与国外相应的科学技术团体(如国际灵长类学会)进行学术交流。
第五条 挂靠西北大学,会址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29号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邮政编码710069。
网址: www.chinaprimates.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与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广先进技术;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六)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和科普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七)对国家科技(有关灵长类学的)发展战略、政策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制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成果鉴定、仲裁及资格评审,受政府委托承办的或者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九)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会章,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
1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灵长类学科技和教学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相关经历,从事灵长类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从事生物学教学(中学) 三年以上的高级教师;
2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灵长类学研究、教学、保护有关的管理工作者;
3 在高等院校学习的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学习成绩优异,并有志于灵长类事业发展的,经会员推荐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4 学会可根据情况在会员中评定或授予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灵长类科学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三)外籍会员及港、澳、台会员
在灵长类学科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或港、澳、台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灵长类学会推荐,本会依据本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动物学会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或港、澳、台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及港、澳、台会员);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科普活动和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技术培训;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举办培训班等;
(七)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办法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动物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必须在学术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和管理工作者。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指定一名学会负责人负责经费的管理工作;
(十)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 决定个别理事的调整;
(十三)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或者兼职;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其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0周岁。
(五)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或小组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组或小组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组或小组成员由领导成员提名报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科研、教学、企事业代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将在挂靠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中部为金丝猴图案,外环为本会中、英文名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8月2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