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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法治标尺 守护喀斯特生灵 ——访贵州师范大学喀斯特研究院教授周江
2026-10-26 15:05次分享到:

今年1月1日,《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部贵州省最新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立足喀斯特生态禀赋与野生动物资源特点,进一步细化保护边界、压实法律责任、回应民生关切,为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筑牢了制度根基、注入了法治动能。


近日,天眼新闻记者专访了贵州师范大学喀斯特研究院教授、灵长类与洞穴鱼类研究专家周江,深度解读该条例的立法逻辑、核心原则与本土价值。


贵州师范大学喀斯特研究院教授、灵长类与洞穴鱼类研究专家周江


记者:贵州是野生动物资源大省,请您介绍一下《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出台的核心背景,整体确立了怎样的保护原则与责任体系?


周江:贵州地处我国西南喀斯特生态区域,山地峡谷纵横,森林、湿地、河流等生态系统类型丰富,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区域之一。长期以来,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体系建设方面持续推进,为众多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从黔金丝猴、黑叶猴等珍稀灵长类动物,到黑颈鹤、白冠长尾雉等鸟类,再到大量具有贵州地域特色的小型野生动物,贵州拥有非常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


随着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一些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需要进一步细化,公众观赏、摄影、研学活动与动物干扰之间需要明确边界,野生动物救护、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管理环节也需要更加规范。因此,制定符合贵州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是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


黔金丝猴。王勇江/摄


《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几个重要方向:


第一,坚持保护优先。野生动物保护首先是保护物种、保护栖息地、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而不是简单保护某一个动物个体。


第二,坚持科学保护。保护不能停留在“看见动物、救助动物”的层面,更重要的是掌握种群变化规律,通过长期监测、科学研究制定保护措施。


第三,坚持严格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野生动物保护不仅是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机构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形成政府监管、科研支撑、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条例明确了保护、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贵州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


黑颈鹤(贵州省林业局供图)


记者:很多人评价这部条例“本土化特色很强”,您认为条例中针对贵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际设置的专属条款,亮点和现实意义体现在哪里?


周江:我认为,《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不是简单照搬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而是结合贵州自身生态特点和保护需求进行了细化。贵州最大的生态特点就是“山地性”和“独特性”。由于复杂的地形地貌和长期稳定的生态环境,贵州孕育了许多具有区域代表性的野生动物资源。因此,保护贵州野生动物,必须突出地方特色。其中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强化贵州特色物种保护。贵州有一些代表性物种,比如黔金丝猴、黑叶猴、雷山髭蟾等,它们不仅具有重要生态价值,也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贵州生态名片意义。针对这些物种开展专项监测、科学评估和保护管理,有利于从“保护个体”向“保护种群和遗传资源”转变。


二是更加重视栖息地保护。过去公众容易认为野生动物保护就是“保护动物本身”,实际上,保护野生动物首先要保护它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一只动物离开适宜的森林、湿地、河流生态系统,即使个体得到救助,也很难形成稳定种群。因此,保护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根本。


三是回应社会新需求。近年来,观鸟、自然摄影、生态旅游快速发展,公众接触野生动物的机会越来越多。这是一件好事,但也需要科学引导。例如,过度靠近、追逐拍摄、投喂、使用无人机惊扰动物等行为,都可能影响野生动物正常生活。条例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有助于实现公众亲近自然与保护动物之间的平衡。


总体来看,《条例》的意义在于让贵州野生动物保护从过去的经验管理,进一步走向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系统保护。


黑叶猴“全家福”。(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供图)


记者:现实生活中,公众非常关注野生动物致害、景区投喂这类和日常出游、生活相关的问题,条例针对这些民生关切,分别做出了怎样的制度安排?


周江:野生动物保护最终目的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此必须回应群众关心的问题。


首先,对于野生动物致害问题,需要科学看待。随着生态环境改善,野生动物与人类生产生活空间交叉增加,这是生态恢复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解决问题应该通过科学监测、风险预警、栖息地管理以及必要的补偿和防范措施,实现人与野生动物协调共存。


第二,对于景区投喂和近距离接触野生动物问题,需要加强宣传和规范。很多游客认为投喂是一种“善意行为”,但实际上可能改变动物自然觅食行为,影响动物健康,也可能增加人与动物之间的不安全接触。例如,一些动物长期依赖人工食物后,可能降低野外生存能力。因此,保护动物最好的方式不是随意接近,而是在保持距离的情况下观察和欣赏。


第三,对于公众日常发现野生动物的问题,应建立更加科学的救助机制。如果发现受伤、迷途或者落单的野生动物,公众不应自行饲养、交易或者长期占有,而应该及时联系相关保护机构,由专业人员判断是否需要救护、放归。条例也进一步完善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等相关机制,推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


从动物学角度讲,真正高水平的保护,不是让动物越来越依赖人,而是让它们能够在自然环境中保持正常行为和健康种群。


雷山髭蟾。穆浪/摄


记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要让这部条例真正落地见效,除了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您认为社会层面还可以从哪些方向发力?普通公众又该如何参与?


周江: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长期工程,法律出台只是第一步,真正形成保护成效,需要政府、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


我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推进:


第一,加强科学研究和监测支撑。野生动物保护不能靠感觉,而要靠数据。建议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调查、长期监测、种群评估和科研合作,为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在物种调查、生态评估、保护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加强公众教育和自然教育。保护意识的形成,比单纯处罚更重要。应该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融入学校教育、社区宣传、生态旅游和自然教育活动,让公众知道哪些行为是在帮助动物,哪些行为实际上可能伤害动物。


第三,推动社会参与。公众可以从身边小事做起:


(1)不购买、不非法饲养、不参与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不随意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3)在野外活动时保持距离,不惊扰、不投喂;


(4)发现受伤、被困野生动物时及时向专业机构报告;


(5)积极参与科学观鸟、生态调查等公益活动。


最后,我想分享一点:野生动物保护不是人与动物之间的“选择题”,而是人与自然共同发展的“必答题”。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态系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存环境!


红嘴相思鸟。孙运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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